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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8]56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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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5:11 |
| 信息简介: |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期间,对按以前适用税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补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要按新的适用税额进行全额补征,补征的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