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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函[2008]13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等省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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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5:09 |
| 信息简介: | 经省局批准,相关市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对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进行了顺延的。在顺延期内,纳税人参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税,不需要再履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