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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8]120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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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5:02 |
| 信息简介: |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财办综〔200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