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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发[2009]111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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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4:03 |
| 信息简介: | 省级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