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陕国税函[2009]31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陕国税函[2009]31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09:14:02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凡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下同)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指施工标段在工程项目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