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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国税函[2009]316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管理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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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4:02 |
| 信息简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有关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自产商品混凝土,凡对外销售的应当征收增值税;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下同)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指施工标段在工程项目国家征用土地范围内)制造的,直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