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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地税函[2010]12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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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3:48 |
| 信息简介: | 申报征收岗将《税务机关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第一联和《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第一联交税收管理员留存,上述两单据的第三联移交县(区)局计划财务股税收会计统计岗,由会统岗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纳税保证金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进行会计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