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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申请免征增值税出具有效证明的有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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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12:0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将含伴生金的货物销售给关联方并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提供国家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标明所出售货物中伴生金含金量的检验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