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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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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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7:21 |
| 信息简介: |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