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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财税[2016]10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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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7:18 |
| 信息简介: | 在我省范围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审定,可以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