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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 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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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7:00 |
| 信息简介: | 自2016年9月1日纳税申报起,西安市辖区(含城区、郊区、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新标准执行,即:普通住宅下调至1%。普通住宅标准按照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市房发【2005】109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