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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财办综[2017]68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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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6:37 |
| 信息简介: | 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3年12月3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