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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政发[2017]6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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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6:33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取用水量或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