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 提示信息 |
|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
| 标题: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 |
| 查看权限: |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
|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9:05:38 |
| 信息简介: |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