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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18]47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延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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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9:03:52
信息简介: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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