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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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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59:12 |
| 信息简介: | 明确减征期限: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等6市,实施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等6市,不实施减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