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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税函[2021]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3号建议的答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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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56:35 |
| 信息简介: |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