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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人社发[2022]1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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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53:50 |
| 信息简介: | 申请缓缴的企业或单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