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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市建发[2024]69号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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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47:58 |
| 信息简介: |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限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延长至不超过40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