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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第二次会议第392号提案的答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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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47:39 |
| 信息简介: |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