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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人社发[2024]41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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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47:22 |
| 信息简介: | 对于参保人员经申请工伤认定存在争议的,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予受理申领病残津贴。上述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已领取的病残津贴应责令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