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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陕发改法规函[2025]396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依法纳税并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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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47:08 |
| 信息简介: | 评标评审专家在完成评标评审活动后,及时向劳务费支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评标评审专家获得的劳务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范畴,应当依法纳税,由劳务费支付方申报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