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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1998]32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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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4:13 |
| 信息简介: | 各市县国税局在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先由发票领用人当场在所领购发票上逐张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后,方能交付使用。对领用两个月后未用完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收缴,并剪角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