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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所字[1998]22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办学校、幼儿园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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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4:10 |
| 信息简介: | 对个人办学院、幼儿园,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按办学校、幼儿园的收入额依2%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