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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1998]23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国务院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开发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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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4:09 |
| 信息简介: | 对全省范围内原未开征房产税的“开发区”,从199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对过去已征税的,不再退税。有些“开发区”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需要继续暂缓征收房产税的,由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