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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1999]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征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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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4:07 |
| 信息简介: | 各类旅店业企业、凡将原有房屋、客房等出租(包括重新改造、装修后出租)给承租人作为经营使用或办公使用的、均属于旅店业企业出租房屋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及相关房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