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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1999]23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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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59 |
| 信息简介: | 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或装修费用(单项)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据实列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