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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1999]34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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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57 |
| 信息简介: | 邮政储蓄机构以县级邮政局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邮政储蓄所等储蓄网点在当月履行扣缴义务后,由县级邮政局在次月五日内,汇总各网点的代扣税款,按规定的期限缴入中央金库,并统一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