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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1999]41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经销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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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56 |
| 信息简介: | 各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应按规定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经销农产品的企业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还应按规定到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