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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0]9号 海南省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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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53 |
| 信息简介: |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每一个直属地税局只能开设一个保证金专户;收取的纳税保证金应立即存入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户要实行专人管理,退还保证金时,必须经直属地税局的所得税科、股审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