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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0]11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林)场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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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49 |
| 信息简介: | 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房产权并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应按规定征税,但考虑企业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各直属地税局审核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