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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0]34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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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45 |
| 信息简介: | 各市、县电信企业购置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由省级电信公司、分公司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核,方可税前扣除,期限不得少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