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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2]15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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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23 |
| 信息简介: | 各市县国税局必须按规定将加油站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督促其健全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或税务机关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17%)直接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