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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2]167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钛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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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22 |
| 信息简介: | 对一般纳税人钛矿企业,无论其是生产销售毛矿还是成品矿,均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并可按实际情况核定地产地销免税比例,但核定的地产地销比例不得高于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