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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2]26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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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18 |
| 信息简介: | 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