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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2]28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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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16 |
| 信息简介: | 分支机构(包括企业的生产车间、分厂)向总机构移送货物,以及分支机构(同上)之间移送货物的,移送方应在移送环节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单纯生产产品(包括半成品)不参与销售的生产场所,经省局批准,可以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