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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2]36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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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14 |
| 信息简介: | 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计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房地产,如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旧房和国有土地等,应按全部增值额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