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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3]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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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12 |
| 信息简介: | 国税发[2002]123号文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336号)执行到200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