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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3]4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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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12 |
| 信息简介: | 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增值税起征点省局明确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各市县城区4000元,郊区、乡、镇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城区3000元,郊区、乡、镇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