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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3]6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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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12 |
| 信息简介: | 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