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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3]18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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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08 |
| 信息简介: | 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市县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