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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3]28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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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04 |
| 信息简介: |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的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仍维持不变,即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税2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立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