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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3]30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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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03 |
| 信息简介: | 由于工程成本结算等原因不能按时依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的,可按当期收到的工程款项(包括预收料款、预收工程款,下同),依1%的预征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结算时再按规定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