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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函[2003]20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活性炭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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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3:00 |
| 信息简介: | 企业既有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有以椰壳粗炭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的,应按原料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以椰壳为原料生产的活性炭也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