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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3]41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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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56 |
| 信息简介: | 凡在2000年7月10日以前已经成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2003年8月1日起所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及车船,自2003年8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