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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3]37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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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56 |
| 信息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对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请你们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