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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3]39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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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55 |
| 信息简介: |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中规定,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