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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琼国税发[2003]40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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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4 08:32:54
信息简介: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琼国税发〔2003〕41号文件中规定的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郊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到月销售额4000元;在郊区、乡、镇从事个体经营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到月应税劳务收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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