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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3]418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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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50 |
| 信息简介: | 上述用票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使用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要完整保存,不得撕毁,并自觉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