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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4]84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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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42 |
| 信息简介: | 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且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并报省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