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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国税发[2004]16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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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2:40 |
| 信息简介: |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的下脚料等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有关税收,企业应该开具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凡是购进生产性废旧物资的,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而应向销售企业索取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