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琼国税发[2004]16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琼国税发[2004]16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控制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4 08:32:40
信息简介: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的下脚料等销售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及有关税收,企业应该开具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凡是购进生产性废旧物资的,一律不得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而应向销售企业索取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4961号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